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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9 11:38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促进我市创业导师健康发展,继续做好我市创业导师的备案及相关工作,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对《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16]9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2021年8月18月

 

 

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创业导师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水平,现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面向科技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咨询服务、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提高创业企业生存能力、大学生创业基本技能,促进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资源互动对接。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条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类别与条件

(一)科技创业企业家

1.作为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或近10年内有3个以上(含3个)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企业主要创业合伙人,且有1个以上(含1个)的东莞本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案例,或在上市企业、市倍增企业、市创新型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级别职务的。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并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

3.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

4.经历创业过程并已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二)科技投资金融家

1.在投资机构、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担任副总以上级别职务。

2.有1个以上(含1个)东莞本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案例。

3.有2年以上(含2年)科技投资金融工作经验,有成功服务企业(项目)2家以上(含2家)的案例。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并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

5.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

(三)科技实践工作者

1.在国内(含港澳台)的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实验室、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型研究院、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副院长、副总及以上级别的职务。

2.有1个以上(含1个)东莞本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案例;或有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或在东莞内累计进行创业辅导或政策宣讲相关活动达10场次。

3.有3年以上(含3年)科技服务工作经验,有成功服务企业(项目)2家以上(含2家)的案例。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并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

5.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创业导师候选人。

 

第三章创业导师的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以下简称“市孵协”)负责发动、通知、受理市创业导师的申报、审核,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导师进行备案。

第六条   市创业导师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创业导师申请人员填写《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报名表》(详见附件),提供创业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任职证明、所投资企业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及其他按照不同创业导师类别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市孵协。

(二)材料审核。邀请业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社会公示。将通过审核的创业导师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资格备案。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创业导师进行备案。

(五)颁发证书。对通过备案的创业导师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备案证书》,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评审工作,并能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创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创新创业大赛评审、项目路演、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参与创业导师团会议,为全市创业孵化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三)积极参与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等活动。

(四)对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以咨询和“小组会诊”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市场、经营等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五)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给予发展方略、解决方案的建议,帮助企业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六)为创业者提供精神鼓励,开展责任和诚信教育,培养创业精神和经营能力。

(七)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 东莞市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在了解在孵企业和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创业导师队伍中聘任合适的创业导师,促成创业导师与在孵企业和项目签订创业辅导协议,组织创业导师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落实对在孵企业和项目的指导工作,并做好工作跟踪以及有关资料文件的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   创业导师参与出席“第七条”所列的活动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包括活动概况(时间、地点、人员、事项)和活动照片,报市孵协留存备案。

 

第五章创业导师的考核和激励

第十条   创业导师备案期2年,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东莞市孵协负责组织,考核结果通过后进行备案。绩效考核于创业导师备案有效期内进行,通过绩效考核的导师将自动延续备案2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考核期内受聘于不少于3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二)考核期内与不少于5家创业企业或团队签订创业辅导协议。

(三)考核期内参与不少于10次“第七条”所列的活动。

(四)考核期内被受聘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辅导的创业企业或团队投诉(投诉内容经查属实)不多于2次。

第十一条创业导师在备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取消备案。

(一)以市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取消备案的创业导师将视情况,取消其往后1-3年内申报创业导师的资格。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载体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